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治安调解、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下属委员会主任。

人口少于五百人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