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前组织村民按相邻居住的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和数量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取消其代表资格,另行推选他人。村民代表出现空缺时,随时推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