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