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