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经过两次投票,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时,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当选的副主任或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在一年内进行补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