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并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五)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六)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