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等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未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消费者复核计量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未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