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内农副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秩序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证照等资料,对入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三)加强对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造册;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消费者复核计量数据;

(四)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不少于六个月;

(五)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具备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等相关规定;

(七)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

(八)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市容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

(九)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农贸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分类设置经营区域、摊位和店铺,实行分区销售;

(十一)发现农贸市场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查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