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总工会,镇(街道)、村(社区)、产业(行业)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工会聘任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在同级工会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