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印发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