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罢免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