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第四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的人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