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