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元罚款: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或者加装其他动力装置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或者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随身携带行驶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未悬挂号牌的;
(四)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未在辅道内靠右通行的;
(五)曲折竞驶的;
(六)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七)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推行非机动车时,未在车行道最右侧推行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