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乡(镇)交通管理工作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分别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加强督促检查,保障交通安全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乡(镇)交通管理工作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加强对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的管理,按规定履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
(二)巡查农村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三)依法采集本辖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相关信息,并建立档案,录入监管平台;
(四)及时发现交通违法倾向并予以劝阻,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
(五)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
(六)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