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载货汽车驾驶人应当主动告知装货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车辆核载质量,装货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核实,装载货物不得超过核载质量。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