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交通参与第十七条有效载货汽车驾驶人应当主动告知装货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车辆核载质量,装货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核实,装载货物不得超过核载质量。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