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经营报告、相关数据和报表、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业务开展综合情况等材料。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接入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