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职资格制度。实行中小学校校长职级制,进行分级管理。推进公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认定;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的认定。

完善校长遴选机制,建立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校(园)长后备人才库。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