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合理规划各类学校布局,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乡、镇应当设置公办幼儿园,行政村可以设置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自然村寨设置幼儿园。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小于原面积的标准重新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兴建学校应当科学选址,禁止在采空区、存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污染严重的地段修建学校。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