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犬只信息登记、养犬知识宣传等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区城市管理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