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犬只销售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销售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托管、训练、美容、诊疗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犬只寄养、托管、美容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出入口,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养殖、训练、展览、表演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