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区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采取集中或分散的方式,开展养犬执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定期治理辖区内的流浪犬,对捕获的流浪犬只,应当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公安便民警务站、社区(村)警务室的警务人员在日常巡逻时,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养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有关情况。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养犬行为,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在开展清洁工作中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拒不清除的,报告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