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