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被评价对象、服务渠道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制定“好差评”评价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好差评”评价情况作为部门目标考核、个人绩效考核、政务服务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内容。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