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政务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政务数据信息,依据职责准确、完整、及时向政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汇集政务数据信息。

政务数据信息资源管理和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