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