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宣传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