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