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