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