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