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进行下列建设活动: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摆设流动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成人用品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新建车站、污水处理厂等场所;

(五)周边一千米范围内建设殡仪馆、垃圾填埋场、传染病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所;

(六)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建设活动。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