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求。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