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面向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企业等涉农主体开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新增可贷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