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指导。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