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效预防、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