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