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州(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鉴定结果符合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费用及因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不符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鉴定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