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利用土地、森林、山体、水域、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加强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保护,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胜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利用工业、农业、水利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与周边环境、景观、设施保持协调统一。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