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七条有效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布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编制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