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依法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