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的;
(二)负有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纠纷,或者化解纠纷不及时的;
(四)对排查出的纠纷迟报、漏报、瞒报的;
(五)工作中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失责的;
(六)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