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多元化解纠纷工作职责,支持、培育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