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公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官名册,健全庭审指导、案例指导、案件讲评等业务指导形式。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任职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人民调解员轮训。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