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和解与调解第十八条有效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在调解笔录中记载调解终止理由。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社区(村)治理问题或者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