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在调解笔录中记载调解终止理由。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社区(村)治理问题或者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