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倾倒废弃物;

(三)超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