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该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认定资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