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防联控、安全形势研判预警等机制。在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