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可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合作和基层组织自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地方法规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