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管理主体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