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